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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未成年者醫療行為規範條例

衛福部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手術或處置的同意書範本,原已在103至104年間陸續公告,並已載明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不得作非醫療必要之美容手術、未滿20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等簽署同意書等。

采醫集團施行醫療行為時須遵照以下規定

已滿18歲未滿20歲者經醫師評估後,且取得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後可進行之項目:

療程項目18歲以上20歲以下20歲以上
脈衝光亮白/淨痘
脈衝光除毛
淨膚雷射
皮秒雷射
音波拉提
冷凍減脂
肉毒桿菌
填充劑/玻尿酸
增生劑/舒顏萃
消脂針
隆乳(自體脂肪/矽膠)
乳頭乳暈修型
豐額(自體脂肪/矽膠墊片)
臉緊拉皮
埋線(羽毛/倒鉤/魚骨)
音波溶脂
超能電漿
眉上/眉下切皮
雙眼皮手術
眼頭眼尾手術
眼袋手術
隆鼻(矽膠/卡麥拉/軟骨)
鼻翼/鼻頭修型
狐臭手術
墊下巴(矽膠/卡麥拉/Goretex)

*針對滿18歲未滿20歲者,醫療處置過程中,應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親屬、關係人陪同,關係人可為監護人;以法定代理人優先,若法定代理人無法陪同則由祖父母、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為優先、監護人次之。